苏州检察在行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妇联举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同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报了全市近期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点工作
儿童节来临之际,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妇联召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聚焦权益,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亮点,倡导全社会共同营造促进性别平等、促进性别平等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苏州检察院已采取行动
看看我们做了什么?
近年来,苏州检察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对妇女儿童的一体化综合保护,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市检察院、市妇联召开苏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座谈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合作机制的意见》,在共同关爱救助、亲子教育指导、监护监管联动等方面深度合作;与市团委共同签署《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立足办案,与市公安局共同签署《关于防范黑恶势力渗透校园的指导意见》,助力苏州建设无黑帮城市、平安校园。
继续落实《检察建议1号》,向有关部门制作下发《检察关注函》,并向除教育局外的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发函,包括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还发出“检察建议1号”,提醒学校关注未成年人安全,建立防范性侵的长效机制。市检察院分别与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举行法治副校长、法治参赞员聘任仪式。目前,全市有检察长11名,副检察长、法院领导64名,检察官136名,担任学校副校长、法治辅导员。
要坚持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犯罪,对涉案妇女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返校就业等多重帮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犯罪未成年人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关爱严管”,运用专业力量将精准帮扶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有效提升教育转化效果。
去年,全市开展“确保校园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督查活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8项,督促相关行业18项专项整治。
积极深化法治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开展预防性侵、预防欺凌、预防网络犯罪等法制教育。去年以来,共开展普法活动500余场,覆盖群众20万余人。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苏州检察院办理五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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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宽容不放纵,爱但严格控制
案件基本事实
17岁的职业高中生刘某因与父母吵架,拿不到零用钱,产生了偷窃的想法。 2018年7月,刘某多次以玩游戏为由到同学小成家中。趁无人的情况下,他从房间偷走了4000余元现金。归案后,刘某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并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刘某符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履行职责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对刘某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进行补充社会调查。经查明,刘某在校学习成绩良好,但有偷窃的坏习惯,家庭矛盾短期内无法缓解。为保障其学业、教育和纪律,防止再犯,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我们根据刘所在系学生的实际情况苏州网站维护,确立了“学业进步、积极进取”的目标,与学校达成协议,对刘所在学籍保留情况开展检查帮扶工作,建立了“检察官+社工+监护人”关怀团队,疫情期间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群等方式进行“云”关怀,让纠正干预与正向训练相结合。刘在测试期间表现良好。他参加高考,考入了江苏的一所职业学院。疫情期间,他积极参与社区防控志愿者活动。受到通报表彰,被评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鉴于刘某表现良好,检察院安排其在开学前参加企业实习。实习期间,刘所写的主题论文获得三等奖,个人被评为优秀志愿者。这些可喜的成绩足以证明刘先生已经逐渐回归“正道”。审判期满后,检察院宣布对刘某不起诉,同时对其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并对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目前,刘已经实现了在高职院校就读理想专业的愿望。家庭内部的矛盾也得到了解决,亲子关系和谐。
典型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体现了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宽容但不纵容、关爱严管”的鲜明态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导下,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处置。犯罪者有条件获得援助和教育而无需起诉。沟通争取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表人和学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与各方形成帮教合力。同时,我们通过劝诫、家长教育、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对症下药”,确保条件具备。不起诉制度教育矫正功能的实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度过人生“拐点”。
履职亮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利用节假日、远程方式办案,在心理方面给予充分保护。辅导、隐私保护等,达到教育、惩戒与保护有机统一的目的。
案例2
敦促监护人制止家庭暴力,引导未成年人重回正轨
案件基本事实
家住广州的孙某(女,15岁)7岁时从祖父母那里回到父母身边生活。由于无法忍受父亲强迫她读书的长期暴力殴打和责骂,2020年1月,她在网上发帖称要雇凶手来杀她。家住苏州的父亲孙某甲、张某(男,28岁,另案办理)回应称,可以代为办理。同年2月17日,孙某到苏州会见并采访了张某。由于无法支付佣金,孙某与张某协商假装被绑架向父亲要钱,并提出如果父亲同意付钱,他就放弃杀人计划。第二天,两人在酒店房间里策划如何使用新的微信号给孙某发信息时被警方抓获。同年3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审查逮捕。同月13日,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并督促公安机关撤案。
检察院履行职责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院独立进行社会调查发现,孙某父亲平时对孙某要求严格,经常批评、殴打孙某。 2020年疫情期间,孙某在家中多次被父亲殴打,致其全身多处淤青、红肿(不超过轻伤)。造成孙某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父女之间缺乏良好的亲子关系和沟通,情绪管理不当,行为出现偏差。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孙某的行为正处于犯罪准备阶段,其主观杀人意图已经发生动摇。检察机关结合其未成年身份和家庭经历,认定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除非构成故意杀人罪,否则不得逮捕孙某。同时,为了教育挽救孙某,帮助他重建家庭成长环境,检察机关多次与孙某的父母、祖父母沟通,并与办案民警、心理咨询师共同召开不拘捕训诫会。案件,并对孙某的越轨行为和孙某的越轨行为进行了调查。对父亲家庭暴力行为的双向劝诫和教育。会后,主管检察官委托孙某户口所在地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开展远程协作,继续对孙某父亲家庭暴力事件进行跟踪督导,最大限度改善成长环境。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经回访发现,孙某已回到学校正常学习,并已考入当地一所高中。与父亲的关系已经缓和,父亲也没有再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监护人不进行教育、教育有密切关系。要详细查明违法犯罪原因,全面落实“教育、改造、救助”方针。对于因监护不当造成不当行为的,司法机关不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教育矫正,还要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例如,在本案中,通过劝诫、心理干预等方法帮助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后果。有害的,通过远程协作,我们联合多方力量对家庭暴力进行追踪和监督,最终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履职亮点: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改造、救助”方针,综合运用劝诫、心理疏导、家长教育等方式,通过跨越千里的远程协作苏州网站维护,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塑良好家庭环境,引导未来。成年人又回到了正轨。
案例三
女性朋友需谨防陷入“婚姻诈骗”陷阱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交友网站结识多名单身女性,以“谈恋爱、交朋友、结婚”为幌子,骗取她们的信任,并编造各种理由,向多名受害者借钱。他还将“借”的钱挥霍到无法归还的地步,并以此方式骗取5名受害人共计近100万元。此外,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尚有婚姻关系时,与前妻张某某以“丈夫”名义交往、发生性关系。和妻子”。生活。 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被告人徐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以诈骗罪、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院履行职责
此案是一起新型“婚姻诈骗案”。被告拒不认罪,并提出“幽灵辩护”,指控变得困难重重。一方面,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围绕核心证据补充客观证据,下发了6份补充侦查提纲40余项。调查卷宗从最初的两份增加到六份,最终形成环环相扣、牢不可破的证据链。一一消除被告人的辩护和合理怀疑,有效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注重人性化办案和温暖执法,妥善解释法律和道理,引导情绪受害人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安排女检察官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分析新情况。婚恋诈骗手法类型、识别难点及防范方法。等,逐步化解部分受害人的愤怒甚至自杀心理,赢得受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警方联手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力度,为多名受害人追回部分赃款,有力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典型含义
目前,通过交友网站寻找伴侣已成为年轻人的新选择。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还将目标瞄准了“讨厌结婚”的单身女性。他们利用尽快成家的愿望,用甜言蜜语骗取信任,然后“闪恋-闪婚-骗钱-离婚”,新型婚恋诈骗以合法婚姻为手段对于这种有预谋、针对不特定女性、诈骗婚姻、金钱、感情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并予以指导。为今后处理类似犯罪提供参考。
履职亮点:对于打着合法婚姻幌子实施诈骗、利用“情感牌”欺骗妇女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通过指导侦查,实施了从严从重的打击。同时,注重案件人性化处理,对受害人开展心理疏导,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4
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撤销父母监护权
案件基本事实
洪某与卢某于2011年同居,2012年生下儿子洪某,2016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洪多次以带着儿子自杀来威胁卢与他和解。 2019年7月10日零点左右,洪某用农药哄7岁儿子洪某一起食用。洪某某咬了两口后,感觉不舒服,把农药吐了出来。洪本人也吃了一口农药后吐了。当天早上,洪某被陆父带走,但洪某并没有告诉陆某父亲服用农药的事情。 2019年7月12日,洪某某因身体异常被送往医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农药中毒。治疗后肺功能、肝功能未见明显异常。洪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卢某独立抚养。考虑到洪某出狱时被害人尚未成年,洪某仍是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为防止洪某再次伤害受害人,在卢某起诉撤销洪某监护人资格的民事案件中,检察院积极介入,进行法律监督,增强卢某的诉讼能力,支持卢某的申诉。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父亲,故意杀害了儿子。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的生命权,给被监护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经教育不改变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符合资格的,依法指定单独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为了防止被监护人身心受到的伤害继续存在,法院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洪某的监护权。
典型含义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和照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撤销监护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履职亮点:对于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撤销对犯罪人的监护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程度。
案例五
网上聊天触发强制性性侵犯报告系统以帮助打击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下半年,张某某(16岁)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他和马某某(13岁)是在校园QQ群里认识的。因为相处得很好,所以就加了对方为好友。此后,两人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经常在QQ上聊天。聊天中,张某得知了马某的出生日期。 2019年12月的一天下午,马某某告诉张某某家里没人,问他要不要回家玩。张某某答应了,独自开车前往。发生了双方同意的性行为。马某某怀孕后,父母带她去医院,打算堕胎。医生检查,马某已怀孕74天。由于马某某未成年,医生按照医院程序向医疗部门报告了上述情况,医疗部门随即报警。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张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且,在强奸罪中,强奸幼女的行为并不取决于幼女是否自愿,因此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犯罪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也是未成年人,已认罪、接受处罚、如实供述等,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改造、救助”的政策,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
典型含义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频发。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受威胁利诱等因素,往往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就是侵权人,导致未成年人无法及时报案,从而延误案件侦破。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被告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逃避责任。针对预防、侦破案件难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涉嫌侵害或者工作中遇到其他危险情况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起案件是医护人员主动举报后才发现的性侵案。受害人的父母带她去堕胎。当医生发现受害人是一名十四岁以下的女性未成年人时,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前主动介入指导调查取证,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方便后续审查、起诉和法院判决。最终,公检法三方共同努力,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履职亮点: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监委、教育部等九部门推出强制报告制度,共同解决性侵案件“侦破难”问题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来源 |第八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