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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共信

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方条例[2019]11号)

、市物业指导中心、市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诚信管理办法》。现将《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武汉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委派的物业项目管理服务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平、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依法履行合同。诚信经营。

第五条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建立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制定失信信息评分标准并及时修改、调整。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工作,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负责辖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处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人违法行为,配合完善信用信息平台。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本市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标准并组织评价,组织行业信用信息培训和自律管理工作。其他业务,并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规模、从业情况等企业信息。

(二)项目经理信息,是指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姓名、身份证明、学历、联系方式、管理项目、从业年限等信息。

(三)在管项目信息是指本市所有已登记物业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的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总户数、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与物业项目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绩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情况;

(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受到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物业行业党委、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

(三)获取全市“十佳满意社区”及年度住宅社区物业服务评比中各区排名靠前的项目信息;

(四)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中核实真实违法违规信息;

(三)经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属实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妥善解决的涉及物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信息;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信息;

(五)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价中被评为全市“十个最差社区”和各区排名较低的项目信息;

(六)其他行政监察部门移送的联合惩戒信息;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指导建议;

(八)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并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提供者、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并申报。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填写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信息、项目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公司信息以公司注册地确认,项目经理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以项目所在地确认。

第十一条 绩效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履约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项目所在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由失信发生地负责人收集。失信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将有效法律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失信信息评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评分制度,基本分值为0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失信信息评分表》进行相应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保持分数。

第十四条 收集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公司或者项目经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惩戒名单等产生的失信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公司、项目管理人对失信信息采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物业服务公司、项目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认为异议没有根据的,收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参照《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和《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失信主体修复措施”。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评分期限为一年。评分期限届满,整改完成或同意调整评分时,原评分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中。评分期满后,未整改的失信信息将转入下一个评分期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实行登记制度,并长期公开。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武汉网站维护,自失信信息形成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在评分期内无失信信息且表现优秀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频次;

(二)在各类评比、表彰、竞赛中优先推荐;

(三)参加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时,作为重要评分标准之一;

(四)在市政务网站、市物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市、市政府根据失信信息评分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下列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放黄牌、红牌予以公开警示:

(一)企业失信信息总分达到2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给予黄牌警告,并由企业注册地出具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将在公司注册地接受约谈。人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当企业失信信息总分达到4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给予红牌警告,并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现场监管。检查;市、市、市房地产协会及所属区工委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考评表彰活动的;在政务网站、市房产协会网站上发布预警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根据失信信息评分结果,对本市及项目经理给予下列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黄牌、红牌警示:

(一)项目经理失信信息总分达到20分时,在征信平台给予黄牌警告,项目所在人员出具书面警告并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属公司;在日常监管中,将所管理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现场检查。

(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总分达到40分时,在征信平台给予红牌警告,并约谈项目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议公司解聘项目经理;在日常监管中,项目经理将其管理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武汉网站维护,加强现场检查;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市房产协会及所属区工委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考评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项目经理同一项目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获得40分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社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按照协会章程,对业绩优秀的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等级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行业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等级、注销等措施。会员资格和其他纪律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的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查询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评分应当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不良信息在有效期内的,执行本办法的评分规则。

附件: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评分标准

附录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评分标准

序列号

不诚实信息行为

评分标准

(美分/最小值)

企业

专案经理

疏散物业区域或擅自停止服务

15分

15分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报告义务的;或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办理交接手续的

15分

15分

挪用或者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15分

15分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欺骗中标的;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包业务的。

15分

未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10分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他人

10分

未按规定履行检验义务

10分

10分

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保存并移交物业查验信息档案,未移交物业管理面积、公益性、业主委员会办公楼等基本信息以及使用、经营、收入等情况报告的共享零件、共享设施和设备。

10分

10分

未按要求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

10分

10分

10

违规降低服务内容和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正常生活

10分

10分

11

限期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或者有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分

10分

1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使用共有部分财产、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设立摊位做生意

10分

10分

13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改变物业管理建筑用途

10分

10分

14

迟报、隐瞒、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分

10分

15

未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对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10分

10分

16

针对突发事件未能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10分

10分

17 号

受委托作为电梯管理单位但未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10分

10分

18

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重大的

10分

10分

19 号

年度住宅社区物业服务评价中全市“十大不满意社区”及各区排名最低的项目信息

10分

10分

20

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移送房管部门联合处罚

10分

10分

21

物业服务投诉处理不当,造成业主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5分

5分

22

拒不整改房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5分

5分

23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禁止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纵容、串通、掩盖违法行为

5分

5分

24

经街道调查证实,妨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设立或者正常运作的

5分

5分

25

未按要求办理“四资”过户手续

5分

5分

26

未按规定公布公共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或者撤回管理时拒不上缴公共收入的

5分

5分

27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评价体系未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5分

5分

28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房管部门监管的

3分

29

未按要求提交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告等材料

3分

30

未按要求张贴住宅区公共服务管理审核二维码

3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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