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深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提升机动车排放管理水平
在环检系统中建立M站信息数据库,与强化信息互通,对M站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本通知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业务流程示意图
各区生态环境、交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本市汽车排放检验维修制度,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一站)和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严格实行“检查-维修-复检”闭环管理,提高机动车排放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推动I站、M站提质增效
(一)推进一站提质增效。一站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依法合格或者检定的车辆排放检测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车辆排放检验,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实时共享。一站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汽车排放性能保养(修理)业务。一站要积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学习,提高检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和完善车辆检验“一站式”服务流程,鼓励推广“交钥匙工程”,减少机动车车主或使用者排队、来回跑动,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合理布局、规范运作、有序发展,推动行业自律加强。
(2)推动M站提质增效。交通运输部门鼓励和引导有意愿并取得汽车维修经营登记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成为M站。 M站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湖北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开展业务服务。各区交通部门加强M站管理,及时将M站信息纳入湖北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鼓励M站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开放条件》(GB/-2014),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废气分析仪或不透光度计,开展检测验证,强化维修(保养)质量自查和内部控制。
(三)规范I站信息发布。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便公众获取的方式,定期更新全市I站名录及相关信息,并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辖区I站在服务大厅、休息区等显着位置张贴全市M站信息二维码链接,方便机动车通行业主或用户自主查询、选择、联系维修; M站信息二维码链接由提供,统一张贴规范样式。
(四)规范M站信息发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固定门户等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及时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M站名录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车辆维修业务登记类别、主要维修车辆。车型(汽油、柴油)、主要车型品牌、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新增、退出M站等动态更新信息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加强对M站信息动态更新的检查和监管,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各区M站信息的URL链接。
2、明确超标车辆闭环管理范围
(五)确定纳入闭环管理的车辆。车辆排放检验结果超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2018年)、《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相应限值(以下简称标准限值)超过《法》(-2018年)规定10%(含)的,纳入汽车排放检验维修闭环管理(修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任一M站,排放超标的车辆须到I站重新检验后方可上路行驶);低于标准限值10%的,实行差距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排放超标车辆的保养(修理)方式和单位,无需提供保养。排放超标车辆到一站复检时的(修)数据。
3、规范车辆检验、维护、检验工作流程
(6)I站开展车辆排放检查。经一站检验排放超标的车辆,打印《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加盖CMA印章)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超标排放车辆保养维修通知书(以下简称《超标排放车辆保养维修通知书》),加盖一站公章,发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检验报告》载明检验指标、检测值、标准限量、超标程度等信息; 《超标维修通知书》根据超标程度,告知排放超标车辆的维修(修理)要求。 《超标维修通知书》在显着位置设有二维码链接,用于查询我市M站信息。
(7)M站进行维护(修理)。排放超标车辆的车主或者使用人到M站进行车辆保养(修理)时,鼓励M站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保养(修理)合同(修理单)。 M站根据排放超标车辆的检验报告,分析查找超标相应指标的原因,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车辆保养(维修)作业。 M站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超标排放车辆保养(修理)完毕后,M站必须按照规定向机动车修理方提供保养(修理)结算单。结算清单包括具体保养(维修)项目、费用构成等明细,并加盖M站公章;通过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上传保养(维修)记录,并注明保养(维修)类型为“废气治理”类型;按要求通过系统打印《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工厂合格证》,并加盖M站公章后提供给机动车维修方。
(八)一站对超标车辆进行复检。排放超标车辆的车主或者使用人在M站完成车辆保养(修理),到I站进行排放复检时,必须向I站提供《湖北省机动车维修完工厂合格证》加盖M站公章(车辆保管单位保管联)或保养(修理)结算单作为复检凭证。 I站对排放超标车辆进行复检前,通过环检系统上传《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及出厂资质证书》(车主单位保管链接)或维修(修理)结算清单,并判断该单位是否属于本市。 M站目录将被识别并检查。 I站确认识别结果后,将进行重新检验。环检系统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满足联网条件后,I站应通过系统查询保养(维修)记录,作为复检凭证。对复检后排放检验仍不合格的,一站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和《超标维修通知书》,对排放超标车辆的车主或使用人进行车辆维修(修理)。 )根据排放超标程度。复检结果超出标准限值10%以下的,适用第五条规定实施缺陷容限管理。鼓励一站落实排放超标车辆复检优惠政策,提供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等便民措施。
4、完善环保稽查系统平台功能
(九)完善环境稽查系统模块和功能。在环保督察系统中建立M站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交换,动态更新M站信息数据库。组织环保检查系统增加统计显示模块,实时统计各I站对超标排放车辆出具的《检查报告》和《超标维修通知单》,以及车辆排放相关数据重新检查;增加排放超标车辆复检信息系统的信息识别和核对功能。
5、加强I站、M站监督管理
(十)加强I站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政府要共同加强对I站依法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I站依法落实车辆排放检验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修改车辆环境监测参数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I站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满足资质认证条件和要求。将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相对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站作为重点加强检查对象。按照《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了一站日常监管;制定I站日常现场及在线监测工作指引;对一站排放超标情况进行复查,对每辆车上传的数据和视频监控进行一一核对,对排放检查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查处。
(十一)加强M站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按照法律责任,加强对M站的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无法保养(修理)、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检查时出具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损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使用未经校准的强制校准计量器具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对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M站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执法,查明其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开展机动车超标保养(修理)活动,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讨论研究车辆排放检验维护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公示举报热线,对I站、M站进行监控。严厉打击汽车排放检测、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串通串通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促进I站、M站合法合规运营和汽车排放检测保养(维修)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宣传力度 继续通过多平台、多渠道宣传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促进公众广泛认知、支持和参与。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0 月 8 日
武汉汽车排放检测维修系统业务流程示意图
排放超标车辆保养维修通知
序列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年、月、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码[VIN码]:)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
经检验武汉网站维护,送检车辆排放污染物超过以下强制性国家标准(请勾选)。
1、□超过《汽油汽车汽油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单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武汉网站维护,且□超标超过10%(含) □ 超出范围为10%以下。
2. □ 超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装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且 □ 超过的程度标准达到10%以上(含) □ 超出范围小于10%。
现将排放超标车辆保养、维修、复检的相关要求告知您。
1、如果超标超过10%(含),请尽快到任意车辆排放性能保养(维修)站(M站)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保养、维修完毕后,应持有效的保养、维修凭证(《湖北省机动车维修完工及出厂资质证书》或保养(修理)结算单,加盖M站公章)办理重新检查。
2、超标10%以内的,可以自主选择排放超标车辆的保养维修方式和单位。保养维修完成后,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复检时,无需提供保养维修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使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必须修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修复或采用污染治理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强制取消机动车排放标准。
车主/车辆报检人车辆排放检验机构
签名:(盖章):
(注:该二维码链接由市交通局提供。)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放检验机构各执一份。